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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失蹤者的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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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著名維權律師江天勇11月21日「被失蹤」,引起國際上廣泛的關注。(資料圖片)

11月21日,大陸著名維權律師江天勇失蹤。直到12月23日,警方才證實江天勇遭調查,但家屬仍然不知道他被拘押在何處。

這只是中國無數的維權人士被失蹤案例之一。

從黑監獄到私宅監控,在過去的10年裡,中共一直試圖將「被失蹤」現象正常化。

編譯 _ 李清怡

11月21日,大陸著名維權律師江天勇失蹤,原本應該在第二天早晨六點半到達北京,但火車到站時,卻不見人在車上,他的家人打算到鄭州派出所報失蹤,卻被告知到北京找說法。中共官方媒體於12月16日晚間發布報導稱,江天勇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12月23日,警方證實他們在調查江天勇,說他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他的家人仍然不知道他被拘押在何處。

美國人權問題研究者卡斯特(Michael Caster)在《外交家》網站發文,江天勇只是中共打擊維權人士的恐怖活動中最近的一位受害者,其實,已經有無數的維權人士被失蹤,被關押在黑暗的祕密場所,在過去的10年裡,中共一直以來,就在試圖使「被失蹤」現象「正常」化。

何為「被失蹤」

根據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第二條,「被迫失蹤係指由國家代理人、或得到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強行剝奪自由的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的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一旦這個人失蹤了,那麼他遭受酷刑的危險就很大。

人權委員會解釋說,被迫失蹤事件可能開始於一項非法拘留,或起初是一項合法拘留。聯合國關於被迫失蹤或非自願失蹤工作小組的聲明表示,無論時間長短,被迫失蹤一旦發生,只要被迫失蹤的人命運或下落被隱瞞,那麼就屬於犯罪行為。

被失蹤者的處境顯然是最惡劣的,因此,被失蹤者的家人也被視作為受害人,尤其應該有權利知道被失蹤人的命運,國家有責任保護他們免受恐嚇或報復,然而,在中國,失蹤者的家屬不僅被剝奪了知情權,還經常成為警察迫害的對象,維權律師們的妻子,如王全璋、李和平、謝燕益和謝陽等律師的妻子因努力尋找先生的下落,不僅成為被頻繁騷擾的對象,還遭到政府當局的報復。


維權律師們的妻子,如王全璋、李和平、謝燕益和謝陽等律師的妻子因努力尋找先生的下落,不僅成為被頻繁騷擾的對象,還遭到政府當局的報復。(資料圖片)

比如,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被迫搬遷,兒子無法上小學,因為學校迫於警察的壓力拒絕接收。

被迫失蹤構成嚴重侵犯人權和國際罪行,嚴重到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構成反人類罪。根據《羅馬規約》,即《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第七條,如果這種被迫失蹤是大面積的或者系統地針對某一群民眾,那麼這種被迫失蹤可能構成反人類罪。

無庸置疑,這一條款沒有任何特殊例外,可能有人會說了,就是啊,中共就是要企圖通過立法將例外合法化,而且是非常系統地將其合法化。

從黑監獄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009年,在卡斯特之前工作的——「中國行動計畫」和隨後的其他幾家非政府組織,收錄了數不清的案例,文件顯示,在中共廢除收容遣送制之後的幾年間,無數民眾被祕密關押在黑監獄。被綁架到黑監獄的人,要麼被關押在旅館、餐廳的後院或精神病院。被綁架到黑監獄的民眾很少被告知到底犯了什麼罪,或者要失去自由多久,他們不允許請律師為他們辯護,也不允許通知家屬關於被綁架的事,但是,與已經被廢除的收容遣送制不同的是,沒有哪一條缺陷的條款允許存在黑監獄。


在美國的非政府組織報告揭露,大陸「黑監獄」存在嚴重的酷刑虐待。圖為武漢市一百多訪民要求當地政府釋放從北京押回關在黑監獄的訪民。(資料圖片)

2009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普通定期審查過程中,好幾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和政府提出關於黑監獄的問題,而中共矢口否認中國存在黑監獄。2011年,因為中國發生了一系列包括滕彪、唐吉田和江天勇在內的被迫失蹤事件,引起了聯合國工作組對中國被迫和非自願失蹤事件的高度關注。

2013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的《中共刑事訴訟法》(修訂本)第73條關於「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款中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如果在住處執行可能妨礙偵查,那麼,可以在看守所之外的指定地點執行。另外還規定,家屬應當在24小時之內被通知,除非沒辦法通知到家屬。第33條規定,保證所有被拘捕的嫌疑犯都有權聘請律師,且第37條規定,一旦律師提出請求,應當在48小時之內被允許與當事人見面。

雖然一聽就知道是軟禁,但是,當局的意圖很明顯:就是尋求被迫失蹤正常化,將例外事件合法化。

被迫失蹤的人在何處是個祕密,另外一個普遍的局限是,被拘捕的人沒有拘捕記錄,就比如王全璋的妻子和律師試著想要聯繫被羈押的王全璋時,卻被告知,並沒有王被拘捕的記錄。

雖然刑法第37條保證被拘捕人擁有可以立刻面見律師的權利,但同時也規定,在關係到國家安全的案例中,這一權利經由警察考量可被撤銷,這明顯是個例外,「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是為國家安全案例而設計的。這麼一來可就麻煩了,因為中共將威脅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與維護人權混為一談,尤其明顯的案例是2015年7月初對人權律師的打壓事件中,當局使用威脅國家安全罪起訴這些人權律師。除非國家安全法被修改或廢除,否則,這種趨勢一定會持續下去。

2015年,中共不斷企圖將這種例外系統化。中共人民檢察院關於監督「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表面上是製造了這麼個監管機制以防止濫用,根據第7條規定,允許律師和家屬進行投訴。第19條則保證政府檢察官每星期對「監視居住」進行檢查,但也補充說,這種檢查絕對不能妨礙警察審查案件。

綜上所述,警察不但有權以國家安全為由,剝奪被羈押人與律師和家人見面的權利,甚至還可以拒絕檢察官接觸案件以決定羈押是否合法,或了解羈押人是否遭受虐待。毫無疑問,這使得被羈押人身處法律保護之外,被剝奪了與律師和家人見面的權利,無異於將該人的生死或下落隱瞞起來。

江天勇的案例很說明問題,他11月21日失蹤之前,曾經與另一位人權律師謝陽的妻子見面。謝陽也是709事件中被打壓的對象,自從2015年7月11日以來,一直近乎處於完全被單獨監禁,後來,謝陽被監視居住6個月,2016年被正式拘捕,幾個月後,被允許與他的律師見面,7月下旬,他的律師只是對他進行勸說,勸他承認毫無根據的指控。據報導,謝陽在被警方拘留期間曾經遭受酷刑。現在,江天勇也同樣被失蹤,引起國際上廣泛的關注。

反酷刑委員會在其2015年對中國的調查中表示,亟需解決的是:中共應當廢除刑事訴訟法關於允許將嫌疑人羈押在指定住所被監視居住和單獨監禁的條款。

然而,中共似乎變本加厲地將被迫失蹤體制化和系統化。在其所謂的2016至2020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中共提到規範監管場所,嚴格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制度。然而在過去即使表面上合法的拘留也可能成為被迫失蹤,上述說詞並不靠譜兒。

由於缺乏真正的監管和責任制度、濫用的趨勢以及法律整體的模糊性,對待官方的這些說法,只能是更加關注。

江天勇,北京執業律師,曾參與愛滋病感染者的救助、山西黑磚窯案件、北京律師直選、法輪功個案等多件維權行動,因替陳光誠和高智晟等著名人士做辯護律師,於2009年被中共吊銷律師執照,但是,他仍然繼續他的事業,曾經多次遭受警察綁架和酷刑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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