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三年,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区的一家银行,突然遭一名越狱犯人闯入,挟持了四人后与警方僵持对抗了130个小时。起初凶犯还心狠残暴气焰嚣张,被劫持的受害者随时都有可能被暴力扼杀。瑞典警方为保护受害者采取了心理劝导和高压威慑的软硬作为,奇迹发生,歹徒幡然悔悟良心发现主动放弃了罪恶的邪念,保证了人质的安全获释并毫发未损。然而所有的受害者在事后并不痛恨歹徒,在这么长时间的心理折磨下,他们逐渐对犯人产生了同情的认同与人性的感激,甚至有崇拜的心理,认为歹徒非但没有伤害他们反而还周全的照顾了他们,且衍生出休戚与共的依赖现象,认为彼此的命运是不可分的,开始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建立救援基金,花钱请律师为劫持者脱罪, 心理学研究者称之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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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和大陆维权



文 ◎ 黄晓敏 图 ◎ Getty Images

一九七三年,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区的一家银行,突然遭一名越狱犯人闯入,挟持了四人后与警方僵持对抗了130个小时。起初凶犯还心狠残暴气焰嚣张,被劫持的受害者随时都有可能被暴力扼杀。瑞典警方为保护受害者采取了心理劝导和高压威慑的软硬作为,奇迹发生,歹徒幡然悔悟良心发现主动放弃了罪恶的邪念,保证了人质的安全获释并毫发未损。然而所有的受害者在事后并不痛恨歹徒,在这么长时间的心理折磨下,他们逐渐对犯人产生了同情的认同与人性的感激,甚至有崇拜的心理,认为歹徒非但没有伤害他们反而还周全的照顾了他们,且衍生出休戚与共的依赖现象,认为彼此的命运是不可分的,开始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建立救援基金,花钱请律师为劫持者脱罪, 心理学研究者称之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这个啼笑皆非、颠倒是非的典型案例,在今天我们来思考既有他存在的合理性与可能性,也有他存在的反人类性和蔑视公权对社会基本规则的危害性。

在这个案发过程中,从心理和社会责任分工上来说,被挟持者认为警察应该维护他们的安全,因为他们是消耗纳税人的血汗在社会分工中,这是赋予也是隶属他们的基本责任和职业道义。而犯罪者不仅仅是种种原因出于无奈的所迫,而且他也是生活中的弱势,况且在可以实施更大的犯罪项目中,他有这个能力却终止了他的行为,对比之下,被挟持者的扭曲心理和叛逆行为,也是可以理解也应该能够容忍。

在瑞典做为一个高福利倡导人性,自我约束遵守规则的国民社会里,和平宽容、平等尊重是社会的一个常态,国民大多有良好独立的行为能力,少有依赖政府或者是公权的心理行为习惯,但对这样突如其来的“横祸”,在与世隔绝不知道外界能够或者是正在采取甚么营救行动的情况下,他们不得已把自己的生死一切都讬付给眼前这个异常的另类,做好了最坏的准备、那就是等死。结果,他们不是这样的厄运而是安然无恙的回归了初始的状态,他们自然就会心存感激,不过感激的不是公权、不是政府,而是给他们心灵、心理带来悲喜交加的中途终止犯罪的魔鬼野兽,而且这种感激还是诚心诚意没有丝毫的矫情和虚假。所以他们没有去指责这个给他们带来深深伤害的“罪犯”,反而还要主动去筹款、利用规则为他们的“恩人”去应用普通公民的社会权力,维护这个“罪人变好人”的人权和利益。

这就是瑞典,这就是公民社会能够自我修复完善社会机理的最典型的故事。故事不仅仅验证了开放的、包容的、良性的公民社会具有强大的社会安全保障功能,也说明了在这样的国家内国民再堕落、再龌龊、再卑鄙、再野蛮,也不会暴尸天下以恶治恶、以暴抑暴,用清算、复仇、雪耻等等可能产生新的罪恶,循环在无尽的社会体系内。

在当下的中国,面对和处理这样的事情就是另外一个极端,仅看大陆人对“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三种态度就很能说明问题。第一种比较传统的认为是合理的、大多数人都是习惯了这么做的,那就是信任政府和对公权的依赖,要求严肃惩办凶手同时感谢政府,如果政府迅速主动满足了受害的需要,受害者就会夸张的给政府送锦旗送红包,送喜形于色的渲染和公众赞誉。绝对不会想到政府也有失职、或者这是政府应该做的、甚至还有做的还不够的地方,才出现这种不愉快的事情。

第二种是既对政府工作的不满意也对犯罪者决不原谅,同时埋怨怪罪政府和犯罪者,把他们视为制造肇祸的同一类人。这是目前在大陆先行觉醒者认为的观点,他们决不会反过来同情和理解犯罪者、反而会把自己所受到的身心危害心理恐吓要迁就与犯罪人,同时也要把政府的不作为等其主客观的失误一起怪罪于在握有公权的官员和犯罪人。他们会把“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受害者的行为视为对犯罪的纵容,是不能饶恕的愚蠢行为,整个社会绝对不能允许还要反思为甚么会出现这类问题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根源,更期望杀一儆百、重典治乱世。

第三种就是大陆目前最为常见的潮起潮落的民间集体或者是个人维权案件,就是把犯罪者和政府官员一起控诉到法院或者是上访到更高的层级,因为犯罪多和官员形成了一个体系,官和匪没有甚么差异,甚至是每一个带有仇视的侵犯公民权益的案件都是和政府的渎职犯罪联系在一起。最近轰动媒体引发海内外关注的孙玉昆维权上诉就是最为典型的一个案例。

本来是一个简单的医患纠纷,属于一般的调节或者是民事官司就能协调处理好的普通侵权维权案件,结果由于医院的失误叠加变成罪恶的刑事犯罪,把一个本来可以商量解决好的纠纷,控制在内部和善解决好的小问题,酝酿成执法不公上诉无果、演变成上访民告官的政治案件。现在还发展到动用政府、司法和公安这种公权,对受害者变本加厉的从身体到精神的迫害,从纠纷到滥用司法伤害天理的亵渎公权和法律的对抗性矛盾冲突上来了。正如受害者自述的那样从“一九九六年上海第一人民医院为了经济利益将我的心脏击伤,再以补救为名给我按了一个已过期七年报废的心脏起搏器。把较健康的身体‘治’成了残体。经和医院交涉无果,企盼着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就拖着病残的身体,抱着美好的愿望走上诉讼之路,可事与愿违,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经历了令人难以想像的艰辛与屈辱,遭遇了诸般的尴尬与无奈。”这种辛酸痛苦,我们的国人怎么能用“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受害者的心态和雅量来宽恕和帮助犯罪者开脱责任和犯罪的纪录?从本来是告医院某人,增加到告医院官员,再从告官员追加到告不公正、不说还帮助邪恶又丑恶的司法体制,又从本地告到异地的北京,而且这一告就是十年征途和诉讼过程。其间,人性的面目,身心的付出消耗,成本的代价和彼此的损失,还有难以弥补修缮的心灵创伤,还有那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信任的危机、信用的丧失、荣誉的丢(脸)份。面对类似强盗的无耻,对有了一点点的进步总不能用“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来安慰自己吧!

说句实话,我们今天所处的大陆与世界主流文明比,我们不是在进步而是在倒退,和我们国内大众的需要,和国内矛盾的激化,和世界软实力的竞争需要,我们不是进步而是在绝对的倒退。

如此这样尴尬、窘迫现实,我们还奢谈甚么“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中国现象呢?回到现实我们还是做好自己是中国人的心理准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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