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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涉在活摘无辜民众器官的罪行里,不论是明知或不知此一暴行,真的会成为知情者的共犯吗?如果打定主意消极不理会器官来源,能不能免责?

蒙上眼或闭上嘴,都不能脱罪吗?

一个人的活动范围越大或所拥有的财产越多,所负的注意义务就越高;经常从事某项活动的人,例如医师之于医疗行为,又比一般人负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器官移植涉及的是另一条人命,人命又是法律最看重的法益,因此赋予相关人的注意义务自然就极重。

杀人罪一般分为故意与过失两大类。“故意”指的是人的心理状态,人的心理状态是无法透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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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医疗行为 还是故意杀人?(下)──赴中国进行器官移植不能不问的几个问题



文 ◎ 童文薰(台湾及美国纽约州律师)图 ◎ Getty Images

(接上期)

牵涉在活摘无辜民众器官的罪行里,不论是明知或不知此一暴行,真的会成为知情者的共犯吗?如果打定主意消极不理会器官来源,能不能免责?

蒙上眼或闭上嘴,都不能脱罪吗?

一个人的活动范围越大或所拥有的财产越多,所负的注意义务就越高;经常从事某项活动的人,例如医师之于医疗行为,又比一般人负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器官移植涉及的是另一条人命,人命又是法律最看重的法益,因此赋予相关人的注意义务自然就极重。

杀人罪一般分为故意与过失两大类。“故意”指的是人的心理状态,人的心理状态是无法透视的。究竟是明知故犯还是疏忽不小心,法律有一套从行为外观、情境来揣度行为人内心状态的方法:

第一类是“明知”(knowingly)其行为会构成一定的结果──比如举枪射人(行为)并致人于死(结果),这就是故意杀人;要负刑法杀人罪以及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类是“应知”(must have known or reasonably should have known)其行为会构成结果,却放任而为──比如在闹市对着人群开车冲撞(行为)并致人于死(结果),这也是故意杀人,一样要负刑法杀人罪以及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实这些看似枯燥的法律概念并不难理解,因为都与人们正常的情感认识相符合。比较须要费力想一下的是像“收受赃物罪”(statutes regarding the receipt of stolen property)这类的罪责。

不合常理的过程意味着甚么?

现在全球有相当多年轻人喜欢进行网络交易,向个别卖家购买便宜又好的商品,却经常踩到“收受赃物罪”的地雷。

前段提到“故意”犯的第二种心理状态是“应知”。通常判断行为人是否该当收受赃物罪,是以交易地点、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知道”──比如从网络上买一台市价二分之一的机车或便宜的二手汽车零件,却没有要求卖方出具原厂证明文件与最初的交易资料。因为卖方是个人而不是正常的商店、交易文件不齐、交易价格不合理,所以不论行为人如何蒙着眼不看不听不问──“真的不知道那是赃物”,还是要负担收赃罪。

这就是之前提到的“一个人的活动范围越大,所负的注意义务就越高”的原则。因为行为人的活动扩大到正常的商业渠道之外,不合常规的交易本身就透露着商品来源不正的讯号,此时行为人被赋予一个主动查证的义务,不能以消极的不作为而图免其责。相反的,如果在正常合法的商店交易,价格正常、货物外观无任何异样,行为人就不会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即使交易的物品其实是赃物,也不构成收赃罪。

快速的型配,透露出甚么讯号?

接受移植手术者不能脱罪的重大理由是,每个赴大陆接受移植手术的病患,多是在本国经过多年漫长的等待或知道机会可遇不可求,才赴中国大陆寻找器官,然而每个病患都在超乎常理的短暂时间内即得到配对的器官。假设器官真的来自于死刑犯,为何“这么巧”都在型配成功时行刑?

如同收受赃物罪一样,当“一个人的活动范围越大,所负的注意义务就越高”,跨国进行器官移植,行为人的活动扩大到正常的医疗常轨之外,不合常规的型配本身就透露着器官来源不正的讯号,此时行为人被赋予一个主动查证的义务,不能以消极的不作为而图免其责。

可能有人会想:“做完器官移植后,神不知鬼不觉,如何能追到参与手术者与被移植者头上来?”此事是不是真的“神不知鬼不觉”,那要在另外的空间中见分晓,但最起码在人类的这个物质世界里,“微物迹证”是已经成熟的科学鉴证手段。

那个移植入体的器官,二十四小时带在身上跟着走,就是如山铁证。即使被害人的身体已经被焚化,他/她留存在世的亲友,亦可进行DNA检测。况且,赴大陆移植时,中共的各级单位与医疗院所,早已对接受移植者留下了完整的资料。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这些资料即使遭到当权者有意的销毁,都有正义之士顶着风险默默的保存下来。因此事后要调查活摘的问题,一路追查到底并不是问题。

活摘无辜者的器官,这样的罪行远比德国医师在纳粹集中营的暴行还要令人发指,知情医师的罪责也不亚于纳粹医师最后面临的绞刑。共犯的罪责也许不像元凶那么重,但即使能逃得了死罪,也免除不了民事赔偿之责,还有社会与自己良知的谴责。

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双面夹击

美国知名的辛普森杀妻案,辛普森虽因严格的证据主义而脱免刑责,但却在民事赔偿上面赔尽了自己一生的积蓄然后宣告破产。

在刑事法庭上,忽视种种疑点而未究明真相的台湾医师与病患,或许还有脱免刑责的一丝可能,但民事责任却极难卸除。因为“不做任何询问与调查”的这个消极不作为本身,就是一种过失。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就得负赔偿之责。

To be or not to be, that is the question.
相信器官移植病患与掺和到中国的器官买卖交易与手术里的台湾医师,在为与不为之间必有着挣扎与摆荡。就像莎翁在《哈姆雷特》中的名言,第五幕的哈姆雷特从先前心死的状态之中活了过来,面对是否要自杀的难题,他说:“要生还是死,这就是问题。”换言之,问题就在做还是不做。

梁实秋先生将哈姆雷特这句经典名言译为:“死后是存在还是不存在──这是问题。”这真是活摘器官案件的大问题。如果死后世界果然存在,那么触法的人将要承受二次严厉的审判。

面对死亡,哈姆雷特道尽了人们的恐惧与彷徨,但“悔不当初”、“生不如死”却是面对诉讼责任时,许多被告的共同心声。究竟是死亡可畏,还是心理的罪疚、诉追的压力可畏,又或者是舆论谴责,人言最为可畏?法律无法解答这道人生的大问题。

二千年前人们问耶稣基督要不要遵守罗马的法律时,耶稣基督说:“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为甚么耶稣基督要这么说?

上帝的律法(自然法)高于人的律法,所以纳粹党人执行上级命令屠杀犹太人,在战后必须面临审判。良知理性是天赋,杀人偿命,这是天理。当凯撒的法律与上帝的律法相矛盾时,选择遵从上帝律法的人,走的是神的道路,这样的人是上帝的子民,归属于上帝永恒的天国(immortal);选择凯撒法律的人也许可以暂免祸害,但却是一条背离神的道路,短暂而且终究难免一死。

耶稣基督以自己的苦难示现给人们看,他最终选择了上帝的律法,虽被钉上十字架,但这条道路却是永恒。站在叉路前,要选哪一条路,就在人们的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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