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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關於極權主義的研究 及其啟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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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認為獨裁是對於民主的一種自然的補充,而這種憲政獨裁思想的核心標誌是,它只能是為 了合法的目的才能啟動。圖為德聯邦憲法法院(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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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被稱為極權主義的世紀,冷戰時期關於極權主義問題的討論在對於極權主義問題的研究討論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本文為此系列文第四篇,介紹弗里德里希的理論提出四十多年後,在1989年極權主義陣營崩潰後,九十年代末期,一位德國學者,利茨曼(Hans J. Lietzmann)對弗里德里希的極權主義理論的批評。

弗里德里希極權主義理論的
反民主傾向

弗里德里希的極權主義理論從產生開始就引起學界乃至社會上的激烈的討論,但是這些討論基本上都是圍繞著他提出的極權主義理論的理解和解釋是否可取,是否全面,是否適用,而沒有人探究這個理論的基礎是什麼,以及這個基礎又將會導致什麼,也沒有人討論弗里德里希為什麼會提出這個理論,他是如何走向這個理論的。

這些問題對於學術界、思想界以外的人,尤其是對於西方社會以外的人,就更少被問及。一般提到或者關心弗里德里希的極權主義理論的人,幾乎都是把這個理論當作反對極權主義、維護民主制度的有力武器來運用的。在他們看來,弗里德里希的極權主義理論,毫無疑問地是在極權和民主對立的基礎上,通過對於極權主義的研究而獨立產生的。然而,思想史卻真的總是有很多弔詭的事情。九十年代中期後,德國新一代的政治學者漢斯‧利茨曼,在對於弗里德里希的極權主義理論的歷史及其憲政思想的基礎進行研究後,發現並且揭示,不僅弗里德里希的極權主義理論起源於他在憲政思想中對獨裁的推崇,而且弗里德里希的這個理論的基礎潛藏著深刻的反民主的傾向。


漢斯‧利茨曼教授(伍珀塔爾大學網站)


在仔細反覆閱讀利茨曼的研究後,筆者深感,利茨曼的批評性研究極為重要和深刻,它顯示了1989年後,在對於極權主義問題的研究中的推進,以及德國社會及思想界的變化。因為利茨曼在一個更為廣泛的歷史和思想基礎上,對於弗里德里希理論的批評性研究涉及的不僅是思想史及政治學理論問題,而且涉及了更為根本的極權主義和西方文化傳統的關係。而這個問題與八九年後對於歷史發展的看法,如福山的歷史終結論,杭亭頓的文化衝突論相比,筆者以為這才是歷史、思想史最為根本性的問題,因此非常值得中文界的讀者了解。

由於利茨曼的研究打開了一個對筆者來說也是陌生的領域——憲政思想與民主的關係,截至目前,筆者尚未發現更多往這個方向討論弗里德里希的極權主義理論的文章,為此,筆者在本篇能盡力做到的只是盡可能準確地把握利茨曼的思想,詳細地把他的思想及其論述用中文複述出來。

弗里德里希極權主義理論的濫觴

利茨曼在他發表在1998年的文章中開章明義地說,如果想要尋找五十年代初期來自美國的極權主義政治學理論的最原始誕生地,你會完全出乎預料地發現,它竟然會追溯到發生在二十年代、三十年代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關於國家法的爭論。而與之相連的是,如果想要理解弗里德里希的經典極權主義理論,就必須去讀德國另外一位政治學者卡爾‧施密特的著述。


利茨曼認為想理解弗里德里希的經典極權主義理論,必須先閱讀政治學者卡爾•施密特的著述。圖為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網路圖片)


這就是說,人們會在那一時期,二十年代往三十年代過渡期間,關於德國總統在緊急狀態下所擁有的權力問題的爭論中,能夠發現弗里德里希的「極權主義的獨裁」的理論起源。因為正是在那個時候,弗里德里希第一次接觸到這個題目和術語。而他在當時談到它們的時候,是因為借助、引述施密特在1921年所提出的關於獨裁的理論。

弗里德里希引述這個的目的並不完全是為了民主及如何參與問題,而是為了如何能夠按照憲法概念的規定,在政治上做出某些必須要做的決定。他們在三十年代初期尋找的是,如何能夠按照這個憲法讓「獨裁」、「專制」合理的存在。而正是在這個獨裁專制理論上,他在五十年代初期發展出了極權主義理論。為此,利茨曼認為,直到今天依然可以說,施密特關於「獨裁專制」的理論是理解極權主義理論的核心問題。

對此,利茨曼在這篇論文中首先概述了弗里德里希的極權主義理論是什麼,然後對比描述了它和納粹時代的施密特的獨裁理論的共同點、不同點,最後談了這一理論在思想史上如何影響了極權主義理論,以及在理論的繼續發展上它帶來哪些後果。

弗里德里希的極權主義理論
的思想基礎——國家學說

利茨曼和大多數政治學者的看法不同,他認為,儘管弗里德里希曾經對馬科斯‧韋伯的概念模型問題提出過批評,但是他對於極權主義的描述,所提出的極權主義的六個特點實際上沿用的卻是韋伯提出的理想型的概念模型,而不是他自己宣稱的現實性模型。這六個特徵的定義用弗里德里希自己的話說,是要對極權主義做出一個普遍化的描述。而這樣一種普遍性的描述所顯示出的是理想型的特點,它最後導致的一定是價值判斷。

沒有涉及到詳細具體的極權主義的特徵而確定什麼是極權主義,其結果只能夠被理解為是現象的堆積。只有所有的特徵都有才能夠說它是一個極權主義獨裁的政體,這也就是弗里德里希所說的,所有現象共同在一起構成了極權主義的症候群。這些特徵使得人們能夠把不同的統治制度區分開來。人們為此能夠通過這些基本特徵來確定極權主義的根本特性,也就是在什麼程度上一個制度可以稱它為極權主義統治。

當然不可否認,在這些不同國家地區的極權主義制度之間依然存在著差異,但是在根本的極權主義獨裁問題上,它們卻是相通的。

具有這些判據特點的統治制度就可以被看作是一種新型的統治政體。這種政體不只和當代憲政國家、憲法國家不同,而且不同於以往所有類型的貴族政治。筆者在多年的研究後認為,如果說到相同,它只能夠和中世紀前政教合一的宗教化社會相比。

弗里德里希發展極權主義的經典理論的解釋模式是,他試圖純粹從統治制度的取向上來解釋極權主義。以往的描述是試圖把這個政府學說描述成,它已經從根本上轉變成為負面的。但是弗里德里希的研究描述的是,這個統治制度的形式所提供的中心機構和政治目標和那個政治團體所確立的基本要求不再相適應。

在圍繞國家統治形式的適應問題展開的論證中,他更為直接地給出了規範的基本模式。而這個論述形式同時也就間接確定了,什麼樣的國家統治制度是不應該存在的,最高的國家統治管理不能夠做什麼。而這就清楚地標識出了極權主義所特有的罪惡印記。

但是儘管如此,弗里德里希的極權主義理論和其他人的理論的區別卻不是在規範的基本取向上。因為他試圖提出的否定性、負面的政府學說,在一些關鍵、決定性的地方非常明顯地不同於其他人的解釋。他的解釋甚至引起了對於如何理解極權主義的根本性的討論。

他相信,認識這個新型的極權主義,在各種政府和組織結構的制度形式上,和其他社會無太多不同,而更著墨在他們「驅動」這個社會的方式和由這個社會產生發展出來的那種暴力。對於弗里德里希的極權主義理論來說,這個在多元社會之中的無所不在的權力,它不是直接構成這個統治制度中心的決策中央,而是首先要摧毀和癱瘓以前的這些結構。

所以他認為,這種極權主義帶來的結果不僅僅是中央主義和對於宣傳、武器、恐怖和經濟指揮權力的壟斷,而且也使中心決策失去以往的規範秩序。而在這種意義上,它自然地就不只是要單獨地利用國家恐怖,而是要無處不在地調動釋放「社會」之中存在的一切「恐怖」因素。

對此,很多其他的研究者,如阿倫特、弗朗茨‧諾依曼(Franz L. Neumann)、古利安、弗蘭科爾、古爾蘭德、德埃徹等人和他的看法很不相同。他們自己在納粹時代曾經經歷的暴力所造成的痛苦,使得納粹德國的每天在社會生活中的暴力成為他們關於極權主義問題研究方向的一部分。當然,也有如社會學家大衛‧瑞斯曼(David Riesmann)那樣,在觀察研究那個社會的時候,他會拉開一些距離,把對統治機制中關係的變化的觀察作為社會的發展變化來研究。

而正是在這點上,弗里德里希卻是把極權主義統治描述為一個純粹的,把國家從上到下進行控制的等級化的重構過程。極權主義統治對他來說是一個朝向錯誤目標的、制度化的統治機構。它涉及的是一個政治的行為模式:它以專斷的、不需要承擔責任和後果的方式來重新規定了過去讓人們很容易理解的國家的任務,並且又有效地、集中化地設立了新的不需要承擔責任和後果的任務。

儘管弗里德里希譴責統治者對選民們犯下的機會主義,但是他也沒有觀察研究國家權力轉向暴力的運動是如何進行,而是更多地圍繞被濫用在非法的目標上的指揮權的集中問題。

弗里德里希與專制思想的聯繫溯源

實際上弗里德里希在早年對於傳統德國國家學說的研究中就已經存在這個特點。這種國家學後來逐漸越來越多地在他的社會學研究中出現,最後成為他在學術和政治領域中提出和研究各種問題的基礎。

事實上,他在大學時的老師阿爾弗瑞德‧韋伯,在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對德國國家思想的研究運用的也是這樣一個嚴格的父權宗法思想。韋伯只是在政治理論中,研究德國市民社會政治因素的時候,才較少運用他推崇的這種父權特徵。

從近到遠追尋弗里德里希與這類專權思想的聯繫,我們就會發現,弗里德里希極權主義理論的產生和這種中央集權思想有著非常直接具體的關係。他在1950年第一次提出集權主義的幾個症候群特徵的時候,並不是如人們所想的那樣,是想要描述它的危險和反常狀態。提出它直接的原因是,為了不讓人們對美國在德國占領區實行的集權和獨裁產生厭惡,在理論上尋找到一種合理的解釋:它符合憲政國家的原則,是在向逐步完善的憲政國家演進的一步。為此,可以說「集權的獨裁」思想,早在他1954在波士頓出版的《藝術與科學文苑》上的「極權主義」專題出現前的很多年就存在了。它是為美軍在德國占領區施行一個合乎憲政國家的獨裁進行辯護而產生的。而我們現在所熟悉的那個弗里德里希的極權主義思想不過是這個產品的副產品:即什麼樣的極權專制和美軍的專制相反,不被允許,並且是極為可怕的。

為此,弗里德里希對這樣的「極權主義獨裁」做了一個性質的概括,這個概括也是針對蘇聯占領區的情況。所以這個憲政及集權獨裁概念思想雙向提出的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他試圖消除民眾對於美國在占領區非民主做法的懷疑,讓人們看到其中的憲政因素,以及如何已經在這樣的獨裁中確立民主。由於他在這方面的工作和影響,他成為當時美國駐德國美占區司令盧西烏斯‧D‧克雷(Lucius D. Clay)在憲法和政府問題上的顧問。

事實上弗里德里希極權主義思想的起源可以更早地推回到二十年代末期,他對於如此一個雙向的集權獨裁在政治學理論上的探究。在那時候,他就是圍繞著它合乎憲政還是違背憲政的因素來探究的。儘管如此,在他提出我們現在所關注的這個極權主義理論前,也就是1953年之前,他從來沒有試圖提出一個如此違背憲政,需要徹底否定的絕對獨裁的極權專制圖像。二十年代末期後他的工作更多的是,什麼是一個合乎憲政、且實際可行的獨裁。

弗里德里希對獨裁理論的推崇

弗里德里希早期曾經接觸過獨裁理論問題,對此他自己並沒有回避。他在他的《極權主義的獨裁》一書的前言中就談到過這點。他說,對這個問題的研究當然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這個理論的基本框架他在三十年代就已經發展出來,並且還存有沒發表過的手稿。但是他並沒有說,在三十年代所討論的集權主義理論更多的是集中在魏瑪共和國的總統所擁有的獨裁權力的「集權」在理論上的合法性問題,是對獨裁理論的積極評價。當時他並沒有看到存在著滑向絕對權力獨裁的危險,所以也沒有讓他產生試圖糾正自己對於集權問題看法的需要。

弗里德里希在1930年的一篇文章中討論,魏瑪共和國總統如何可能施行權力獨裁。在他看來,總統所需要的權力獨裁不僅是要在原則上適應基本的要求,而且應該提高到對於一切民主制乃至其他的政府來說,要想得到鞏固,在原則上就必需允許這種獨裁。因為要克服危機,總統就必須利用這種政治上的獨裁權力,以便能夠直接、迅速地做出反應。對此他說,「這種政府的最根本性的特質就是,在出現任何緊急危險,需要立即行動的時候,它特別需要一種這樣的特殊的機制。」

他認為,民主制,必須要有他自己的制度性的保障自己的安全措施,為此,政府在必要的時候能夠對抗議會的意志,獨立於議會採取他自己認為必須要採取的行動。這個調整機制在緊急需要做出決定的時候,能夠擺脫那種議會絕對化的傾向。

弗里德里希認為,儘管人們認為這個調整實際上是一種非常的政治措施,並且是違憲的,但是做出一個明確、清楚的有價值的決定總比什麼都不能做要好。這種思想,在那個人們能夠感到暴力政治組織潛在的威脅的年代,成為了弗里德里希學術思想的中心問題。
在這個題目中,弗里德里希也參與關於魏瑪共和國在危機時,總統行使必要的全權問題的辯論。介入到這場辯論中的還有當時柏林大學的一些著名知識分子,如奎爾勞埃特爾(Otto Koellreutter)、卡爾‧施密特、波皮茨(Johannes Popitz)、豪埃斯(Theodore Heuss)、諾依曼(Sigmund Neumann)。在爭論中,對於在決策中的行使暴力及議會絕對化問題,他贊成額外的管理行政權。

總的來說,對弗里德里希來說,獨裁是對於民主的一種自然的補充,「獨裁天然伴隨著民主,它對民主是一種合理的相輔相成」

在他三十年代初期準備寫的很多文章中,如何運用獨裁都是他關於憲政民主理論的一部分。最終這個思想理論在他三七年發表的〈憲政政府和政治〉一文中集中表現出來。後來他也在為德國寫的教科書中,關於現代社會的憲法國家中闡述了這個想法。在這篇文章中,他第一次明確、清楚地提出「合乎憲政的獨裁」問題。當然這種憲政獨裁的提出在當時是針對另外一個極端的非憲政獨裁而提出的,而他針對的這種憲政獨裁在當時指的卻只是義大利和德國的獨裁,而不是史達林蘇聯的獨裁。但是儘管如此,對於這個非憲政獨裁問題,在當時,他無論在文章中還是在註腳中卻都從來沒有具體談到過。

弗里德里希的憲政獨裁思想解析

弗里德里希憲政獨裁思想的核心標誌是,它只能是為了合法的目的才能啟動。它遵循的基調是,只有在憲法需要保護,並且能夠重新正常運行的時候才能啟動它。這就如同羅馬共和國時執政官所擁有的那種合乎制度的獨裁。這意味著,在為了保護總體的憲法的時候,當然也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可以暫時取消對於個人基本權力的保護,並對其政治參與給予限制。

然而,弗里德里希在這裡提到的憲法卻沒有涉及到具體的憲法條文。實際上它所值得探究的問題就是,它要在根本上超越憲法的條文。弗里德里希想要絕對化一些東西,也就是在確定一種獨裁,把它作為保護手段的情況下,縮小建立一種小規模的制度,以增加應對能力和速度。而這種「小」意味著這個制度在原則上不再限制某些中央政府的具體部門,如帝國總統、內閣、議會和聯邦基本法院,而個人權利卻不再屬於保護的核心。

為此,在這裡獨裁自身甚至有可能大大超越對它的界限,乃至篡權、篡位建立一個新的獨裁制度。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創造了一個徹底廢除憲政的革命制度。而這也就徹底失去了為這個臨時的獨裁措施辯護的基礎。對於這點,弗里德里希在三十年代初期已經看到,卻對此沒有討論過。違憲的獨裁者,也就是極權主義的獨裁者不僅是違背了某些法律條文,而根本是違背或者說摧毀了它的合法性。

在三十年代的關於魏瑪憲法問題的討論中,弗里德里希在討論這方面問題時,談到了打破憲法的某些條文問題。他認為,為了保護憲政是可以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對憲法賦予的某些權利和條文加以限制和規定的。這樣的統治方法和制度,只要它的目標和綱領依然明確地是憲政的,那麼它雖然違背了一些法律條文,但仍然是合法的。為此,在當時,他支持擴大帝國總統的權力,認為這是一個客觀地解決問題的途徑。

對此,利茨曼評述說,在這裡,在關於守法和合法的問題上,我們可以直接看到弗里德里希在魏瑪時期的爭論中是支持為了合法而犯法。為了拯救憲法國家的核心基礎,可以有限地接受一種違法的獨裁統治。他認為,這是一種特殊的時代現象,是一種民眾的需求。通過獨裁的鍛造完成工業化、中心化和民主化的過程,他認為,這是一種對社會和政治發展有益的痛苦過程,是合法和不可避免的。為此,弗里德里希其後在學術上也圍繞這個題目做出了一些展開。◇

(待續,限於篇幅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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