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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療腐敗泥沼 美器械商如何跳出


中國醫療腐敗泥沼 美器械商如何跳出(大紀元製圖)

【新視角聽新聞】超聲醫療設備商Misonix公司,在發現中國分銷商Cicel涉嫌行賄後,做出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決定,引發了一場中美跨國醫療器械代理買賣的法律風暴。

超聲醫療設備商Misonix公司在發現中國分銷商Cicel涉嫌行賄後,做出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決定,引發了一場中美跨國醫療器械代理買賣的法律風暴。

2016年4月,Misonix亞太區銷售總監巴特爾(David Battles)發出了點燃風暴的一封信。巴特爾向紐約總部的首席財務官寫道:「(共產)中國以貪腐聞名,該(Cicel)公司負責人據報在政府(包括政府醫院)中有很多高層關係,他們被指涉嫌賄賂行為。」

巴特爾信中提到的Cicel是一家位於北京的中國公司,專門在中國和香港市場銷售和分銷醫療設備。2010年5月,該公司與美國Misonix公司簽訂協議,成為Misonix在中國的產品分銷商,2013年成為某些Misonix產品的獨家分銷商。

Misonix是一家位於紐約長島的外科手術設備公司,創立於1959年,主要研發生產和銷售用於脊柱、顱骨、神經外科、腹腔鏡手術,以及傷口清創和整容手術等多個醫療領域的超聲產品。覆蓋了全球45個國家的外科市場。

然而,中國醫療行業普遍存在的腐敗問題,給Misonix帶來了不少法律和道德上的挑戰。在與Cicel總裁李梅(May Lee,音譯)對話後的幾天,巴特爾進一步說:「李梅進一步向我說明了中國醫療設備的銷售方式。Cicel直接向醫院銷售的比例只占30%。Cicel其餘70%的銷售則通過子分銷商進行,其中子分銷商僅處理財務交易,實際上是為了非法付費給醫生。」

收到信件一個月後,Misonix董事會於2016年5月迅速聘請了律師劉易斯(Morgan Lewis),要求對Misonix的中國經銷商相關問題提供法律諮詢,並預計將面臨政府調查和民事訴訟。

2016年,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FCPA)的執法案件數量達到峰值,其中涉及中國的案件尤其引人矚目。2016年,美國證監會(SEC)共起訴了27宗FCPA案件,其中有14宗與中國有關,醫療健康領域成為執法焦點。

由於賄賂和回扣的存在,醫療設備的價格被人為抬高,最終中國老百姓治病要掏更多的錢,而部份醫院卻中飽私囊。

美國1977年制定的《反海外腐敗法》明確規定,美國公民和公司向外國官員支付報酬以換取業務是違法的。

劉易斯律師對Misonix在中國產品分銷可能違反法律的問題,調查了四個月後,2016年9月27日,Misonix致函Cicel,提前終止了與Cicel的合作關係。

2016年9月28日,Misonix向美國證監會(SEC)提交了一份8-K表格。Misonix在8-K報告中揭露了以下資訊:

「2016年9月27日及28日,Misonix公司分別主動告知了SEC和美國司法部, Misonix公司可能知悉其在中國的獨立分銷商在銷售產品過程中,違反了《反海外腐敗法》(FCPA)的某些商業行為。

2019年6月18日,Misonix收到SEC執法部門的通知,指出SEC已完成對Misonix可能在華行賄的調查,並決定不採取執法行動。

然而,儘管Misonix及時剎車和主動向美國政府承認問題並因此免於處罰,2017年3月23日,北京的Cicel公司卻因此提出Misonix違約和誹謗的指控,要求賠償。

2018年6月15日,Cicel提出動議,要求法院,在保密特權不被承認的情況下,禁止Misonix在後續的程序和審判中,使用或提及其特權記錄中的任何文件。因為Cicel認為,Misonix已經通過向SEC揭露調查相關材料而放棄了保密特權。最終,在2019年4月11日,紐約東區聯邦法院對Cicel的動議作出回應,確認文件享有律師-當事人特權。

經過四年的激烈訴訟、無數的法院裁決、數百份文件和數千頁的證據,2022年1月20日,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做出了有利於Misonix的裁決。

一位Cicel員工指出:「在中國,外科醫生的薪水通常很低,這促進了大量檯面下交易的需求。Cicel從不參與這些交易,如果我們想要做生意,我們必須透過我們的次級經銷商。」

布朗法官指出,從一些「無可爭辯的證據來看,Cicel在合約中使用了非法手段」。在法庭備忘錄中提及的電子郵件顯示,Cicel之所以聘請子分銷商(或稱中間商),是因為他們明知這些子分銷商為了產品銷售而支付賄賂。

此外,Misonix通過調查發現,Cicel曾於2014年因商業賄賂被中國(中共)政府罰款15萬元人民幣,並且未向Misonix揭露此事。因此,Misonix決定終止與Cicel的合作。

法官布朗認為,由於Cicel的「有據可查的非法行為」違反了FCPA,導致「合約變得無法執行」。根據紐約法律,如果合約履行是基於非法行為,則Cicel無法因合約終止而要求損害賠償。

布朗法官指出,由於Misonix在K-8表格中主動自我揭露「某些商業行為可能違反了FCPA」,公司不僅要承擔數百萬美元的法律和調查費用,還要解決股東因公司涉嫌海外市場違規而提出的衍生訴訟。此外,在遵守FCPA等方面,公司聲譽受損,且必須面對該案提告的股民要求公司實施「對公司內部控制和治理實踐的實質性強化」措施,以防止類似損害再次發生。

法官布朗裁定,Misonix於2016年在K-8文件中關於Cicel可能違反《海外反腐敗法》的行為的揭露,這些說法基於事實。

對於「商業祕密侵害」,法院不作判決。法官認為,關於Misonix是否透過不當手段獲得商業計畫,以及雙方是否存在保密關係存在事實上的爭議。法庭對於商業祕密的訴求予以駁回。

布朗法官指出,李梅或她的員工代表解釋,中國醫療產業充斥著「潛規則」「骨科賄賂」「大量的暗箱操作需求」以及「眾多的檯面下交易」。

最後,在3月6日,紐約第二巡迴法庭再次做出有利於Misonix的裁決,維持地方法院原判。

跨國醫械公司中,這起案件的判決,再次證明了在商業合作中遵守法律和道德規範的重要性,並為其它企業提供了一個避免類似問題的案例。

以上節目內容,取材自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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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T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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